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河北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进行个案监督

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河北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进行个案监督

全国人大常委会:

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,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志平委托

今日说法的电话号码,指派我代理李志平“死刑冤案”申诉工作。

我从2005年11月接受这个案件后,将李志平蒙冤20多年的问题,向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央政法委、公安部、中共河北省委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、定州市公安局作过反映。2007年3月3日,我又给吴邦国委员长写封反映过李志平一案。

由于司法机关不给李志平彻底平反昭雪,我作为李志平的代理律师,在百般无奈之际,只好又一次向最高权力机关写信反映,要求对李志平死刑冤案进行个案监督。

李志平是河北省定州市农民。1983年9月2008年今日说法,河北省定县(现定州市)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故意杀人为由,予以立案侦查。9月9日,李志平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。1983年11月20日,经原定县检察院批准,对李志平予以逮捕。

1984年11月6日,原保定地区中级法院以(84)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李志平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李志平上诉后,河北省高级法院于1984年12月26日下达了(84)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今日说法主持人,撤销了原判,发回保定地区中级法院重新审判。案件发回重审后,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将案件退回保定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。

1985年8月6日,保定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公诉。1985年9月2日,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,以(85)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,第二次判处李志平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李志平再次上诉,河北省高级法院在1986年3月20日,以(85)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搞笑短信 今日说法,又一次撤销原判,发回保定地区中级法院重新审判。

案件发重审后,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将案件退回保定检察分院,最后又将案件退回给定县公安局。

1990年6月,定州市公安局以“取保候审”为由,将羁押近七年的李志平从看守所放出。

李志平被取保候释放后,多年来一直坚持上访,后来案件引起了河北省委政法委原书记刘金国同志(现公安部副部长)的重视,他指示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复查,但是司法部门却以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案卷找不到了为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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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说法20070105,使案件的平反工作不了了之。

2006年6月24日,《民主与法制时报》以《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 蒙冤23年未昭雪》为题进行了报道。7月10日中央电视台《今日说法》以“取保候审十六年”为题,将此案进行了曝光。

案件引起媒体关注后,2006年7月6日,定州市公安局作出了书面决定,解除对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

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后,我代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寄出了“要求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”。由于公安机关不予以撤销案件,我向中央政法委、最高法院、公安部、河北省委、河北省政法委的领导写信,反映了李志平冤案迟迟得不到平反昭雪情况,但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。

李志平也多次到定州市公安局反映,公安机关答复说,要层层上报请示上级,由上级机关决定是否撤销“故意杀人案”。2006年12月18-19日,李志平来到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、公安部上访,也没有引起司法部门重视。

李志平被公安机关羁押了近七年之久,但是按照法律规定,只要他的“故意杀人”案没有撤销,他就无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。

李志平涉嫌“故意杀人”的六条关键证据,早在1986年就被国家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后推翻了。也就是说,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志平作案,那么按照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(公安部令第35号令)》第168条,就应当撤销案件。由于李志平被羁押了近七年时间,也应按规定给予赔偿。

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有错必纠”,是我国法制基本原则和要求。李志平冤案发生至今已25年了,李志平被取保候审出来也已18年。一个拖了这么多年的案件还结不了案,令人费解。

在李志平无数次的申诉下,在全国媒体关注下,司法部门仍然不予以彻底平反李志平冤案。这与“有错必纠”、“司法为民”的法制基本原则,与“三个代表”要求,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完全相违背的。

为使李志平冤案能够得到彻底解决,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起个案进行监督,责令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,按照法定程序,撤销李志平“故意杀人”一案,并给予李志平赔偿。

此致

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:刘晓原律师

2008年3月10日

通讯地址: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

联系电话:010-63990626 891069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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